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日前就《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草案)》進行網(wǎng)上立法聽證。條例草案擬重啟農藥經營許可制度。
按照條例草案規(guī)定,農藥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營業(yè)場所、設備和倉儲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設施等。農藥經營者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應當憑農藥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xù);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農藥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負責人以及許可經營的農藥范圍、有效期等事項;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等。
據(jù)了解,2004年7月1日我國行政許可法施行后,農藥經營許可制度隨之消失,農藥銷售市場迅速發(fā)展,在方便農民買藥的同時,也出現(xiàn)了農藥殘留超標等問題。實行許可經營制度,可以有效控制高毒和禁限農藥的銷售,一旦出現(xiàn)質量事故,能夠索賠。
網(wǎng)上立法聽證中,反對者提出,目前高毒、劇毒、中毒農藥都已列入危險化學品,經營這類農藥要到安監(jiān)部門辦理許可證,如果再設立農藥許可經營,經營農藥就要辦理兩種許可證。此外,實行許可制度未必能解決農藥濫用的問題。過量使用、不按間隔期用、違規(guī)使用高毒禁限農藥等,靠許可經營制度無法解決。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表示,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繼續(xù)深入調研論證,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對該草案作出進一步修改,提交下一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討論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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