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單位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將所有百草枯水劑產品下架,禁止經營;對剩余百草枯水劑進行退貨,或者財政補貼,收繳集中銷毀。7月1日以后再經營百草枯水劑產品,購買后引起人員死亡的,要按照“兩高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定罪處罰。與此同時,7月1日后也不得使用百草枯水劑,如果使用,引起飄移,或者廢棄物污染造成人中毒死亡,使用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樣可以按照“兩高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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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經營單位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將所有百草枯水劑產品下架,禁止經營;對剩余百草枯水劑進行退貨,或者財政補貼,收繳集中銷毀。7月1日以后再經營百草枯水劑產品,購買后引起人員死亡的,要按照“兩高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定罪處罰。與此同時,7月1日后也不得使用百草枯水劑,如果使用,引起飄移,或者廢棄物污染造成人中毒死亡,使用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同樣可以按照“兩高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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