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歐盟成員國投票接受了歐委會提出的限制草甘膦在歐盟使用的條件。具體限制條件如下:
首先是禁止所有含草甘膦的農藥(包括孟山都的農達)使用助劑POE(牛脂基伯胺)。這類助劑屬于表面活性劑,能促進草甘膦在植物中的吸收。根據德國聯邦風險評估研究所的意見,牛脂基伯胺比草甘膦活性物質具有更高的毒性。成員國因此需要調整其國內立法,以便符合上述條件。
其次是在收獲前加強對草甘膦使用的審查。農民在收獲前的作物中噴灑草甘膦有兩種原因:作物促熟以及殺死雜草。如果作物沒有完全成熟,那么就很有可能會吸收這種毒性物質。
另外,盡量減少公園和操場等特定區(qū)域的使用。地方市政使用草甘膦來清除道路和人行道邊的雜草,如果噴灑時期過近,將對兒童和犬類造成危害。此外,殘余草甘膦還有可能進入集水系統(tǒng)。歐盟要求成員國特別注意對脆弱地區(qū)的地下水,特別是對非作物用水的保護。
6月29日,歐委會在動植物和食品飼料常設委員會和上訴委員會均未做出決定的情況下,決定草甘膦續(xù)展登記18個月,以便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就其對健康影響提出意見。歐盟農業(yè)委員霍根譴責其不做出明確決定,并認為歐委會的決定對產品用戶來說不是一個理想結果,只是保證該產品持續(xù)可獲得性的一項措施。
更多草甘膦資訊,請關注新農資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