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尼勒克縣種蜂場農二隊某農機專業(yè)合作社院內,3輛大馬力拖拉機被突如其來的一場大火燒毀,經濟損失近70余萬元。
案發(fā)后,警方迅速立案偵查,大火背后的真相被一點點揭開。
案發(fā)現場距離尼勒克縣城約105公里,位置偏僻,人員稀少。案發(fā)時,種蜂場農二隊某農機專業(yè)合作社院內共停放著6輛農用拖拉機。大火發(fā)生后,停放在南側的3輛大馬力農用拖拉機被全部燒毀,停放在西側的3輛拖拉機中一輛的輪胎被嚴重損壞。
案發(fā)后,尼勒克警方立即從刑偵、經偵、派出所抽調精干警力,力爭在短時間內偵破案件。與此同時,伊犁州公安局刑偵支隊迅速選派專業(yè)力量趕赴縣城配合尼勒克警方合力攻堅。經過對現場的反復勘驗,警方初步斷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惡意縱火案。
經過4個工作組5個晝夜的連續(xù)奮戰(zhàn),案件偵破有了重大轉機。警方在對現場殘留的一個空礦泉水瓶進行調查后,發(fā)現空礦泉水瓶與種蜂場農二隊居民程某家中兩件礦泉水的生產日期相同。與此同時,警方在另一空飲料瓶表面提取到兩份不同DNA信息,于是火速送到伊犁州公安局刑科所技術比對。
伊犁州公安局刑偵科傳來的DNA對比結果顯示:種蜂場農二隊居民程某、苗某兩人的DNA與案發(fā)現場提取到的DNA相吻合。警方立即展開行動,連夜前往種蜂場將犯罪嫌疑人程某和苗某抓獲。
在大量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程某和苗某如實供述了縱火燒毀農用拖拉機的經過。
原來,犯罪嫌疑人程某和苗某一直從事農機耕作生意。種蜂場某農機合作社成立后,致使程某和苗某的生意一落千丈。為了挽回競爭失敗的損失,程某和苗某萌生了報復的念頭。10月30日凌晨1時20分許,程某和苗某借著夜色掩護,按照事先選好的位置,翻墻進入種蜂場農二隊某農機專業(yè)合作社院內,將早已備好的汽油灑在3輛大馬力拖拉機上,用打火機點燃后逃離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