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方法可謂層出不窮,自翊聰明的騙子以為設下了完美的陷井,但最終都是作局自斃,5月18日,壽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一起詐騙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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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8日、29日,林壽華冒充安徽省農(nóng)機局工作人員分別打電話給連正、李銳,稱可以為其辦理農(nóng)機合作社升級,在取得連正、李銳信任后以購買收藏幣為由,讓連正、李銳向其轉賬38000元、19800元。并指使吳龍龍,通過銀行柜臺提現(xiàn)的方式取走人民幣37900元、19700元,吳龍龍將所取全部錢款合計57600元交給林壽華,林壽華分給吳龍龍6000元。另林壽華2008年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案發(fā)后,吳龍龍妻子向公安局退回贓款6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壽華、吳龍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578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林壽華曾因犯詐騙罪被判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之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屬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鑒于林壽華具有悔罪表現(xiàn),當庭認罪;吳龍龍根據(jù)林壽華的指示幫助支取詐騙款,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系從犯,吳龍龍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坦白,并退回贓款6000元,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判處林壽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吳龍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五千元。(以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