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農場發(fā)展及金融服務中存在的問題
1、家庭農場發(fā)展快但認定標準欠清晰。目前,省內以家庭農場模式開展農業(yè)生產的業(yè)主增長很快。不少種養(yǎng)大戶實際上已具有家庭農場的典型特征。但在傳統思維的影響下,這些業(yè)主往往被納入了種養(yǎng)大戶范圍。“家庭農場”有兩個關鍵詞,一個是“農場”,體現了經營的規(guī)?;涣硪粋€是“家庭”,體現了規(guī)模的適度性,兩個特征不可偏頗。目前國家和省級層面關于家庭農場的認定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一是規(guī)?;笜说哪:?;二是“家庭”特征判別模糊;三是缺乏“適度”的有效控制指標;四是多業(yè)兼營,如小燕農場糧食、油茶林、生豬養(yǎng)殖、飼料銷售等聚焦一體,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主業(yè)的發(fā)展。
2、金融服務需求旺供需差距比較大。盡管家庭農場展現了良好的發(fā)展勢頭,催生了旺盛的金融需求。不僅渴望得到貸款支持,而且希望在資金結算、信息咨詢等方面也得到有力的支持,但金融機構在這兩大方面提供的服務仍然相對薄弱。一是產品不覆蓋。盡管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已經出臺家庭農場貸款辦法,但對于家庭農場等主體的上百萬的需求,還沒有與之對應的信貸產品,已放貸款一般以農戶貸款和企業(yè)貸款方式發(fā)放。二是方式不對接。貸款除少量農戶信用貸款外,普遍采取抵押貸款方式,這與家庭農場等農業(yè)主體的資產形式、財產權屬特征對接錯位,缺乏固定資產積累,而土地、房屋又沒有相應的產權,甚至還是租賃獲得,難以成為合格的抵押品。三是手續(xù)不省心。家庭農場貸款由于超過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額度,信用社一般要通過實地調查、抵押品評估和上報審批等信貸程序,農場主因用款時間緊迫而轉向民間借貸。而有利率、期限等雙方差異等問題。四是服務不及時。金融機構普遍對家庭農場的發(fā)展仍未給予足夠的重視,只是把他當作一般農戶或種養(yǎng)大戶看待,更沒有為之提供針對性的服務。
3、貸款融資需求額度大但抵押擔保限制多。家庭農場主自有資金比例相對偏低,資金缺口較大。例如,按生產周期計算,小燕農場的自有資金比例不到40%,爭取銀行貸款等外部融資是家庭農場做強做大的主要渠道。但是,家庭農場可用于融資擔保的資源普遍不多,限制了爭取融資、擴大規(guī)模的能力。例如,農用地和農村房產作為農民最重要、最有價值的財產,由于存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住宅的抵押及其流轉處置卻面臨法律層面的諸多障礙,導致農地、房屋融資貸款方面的價值擔保功能受到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參與的積極性受挫。如法律規(guī)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只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承包經營權才能設定抵押;可以流轉承包經營的土地,如流轉的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等等。另外,農戶保險政策傾斜力度不夠也有較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