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發(fā)出通知,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jiān)管工作,切實發(fā)揮基層財政部門監(jiān)管作用,完善操作程序,切實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到位。要完善操作程序和辦法,在補貼資金分配、結算,補貼對象、補貼產品和經銷商確定等方面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現“陽光操作”。
通知指出,各級財政部門特別是基層財政部門應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產品及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fā)揮就地就近實施監(jiān)管的優(yōu)勢。鄉(xiāng)級財政部門應對農民實際購機情況進行核實,縣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經銷商的監(jiān)督,核查其銷售臺賬,并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戶10%的比例,對農民申請與確定、公示、經銷商資質條件等情況,以及是否存在搭車收費、指定補貼產品和經銷商等問題進行核查。省級財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jiān)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認真查找管理漏洞,并舉一反三,以服務為中心,以監(jiān)管為重點,以公開為手段,立即研究改進工作。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以及掛圖、明白紙等形式,加強補貼政策宣傳,讓農民了解政策、知道政策、熟悉政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
另一方面應完善操作程序和辦法,在補貼資金分配、結算,補貼對象、補貼產品和經銷商確定等方面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現“陽光操作”。在補貼資金分配上,要采取因素法、公式法分配,并突出補貼重點。在補貼資金結算上,要加強對銷售發(fā)票等有關憑證是否真實、齊全,以及補貼產品、補貼標準、補貼金額、支付企業(yè)或經銷商是否相符等的審核,并增加結算頻次,至少保證每季度結算一次。在補貼對象確定上,要解決不公平問題,不得優(yōu)親厚友,提倡有條件的地方,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基礎上,增加地方投入,實行補貼對象普惠制。在補貼產品和經銷商確定上,要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不得指定農機生產企業(yè)、機型和經銷商,在補貼產品目錄中不得附帶產品價格,不得以補貼資金指標有限為借口,變相為購機農民推薦補貼產品和經銷商,并對經銷商資質條件給予限定,由農機生產企業(yè)按照資質條件自行選擇確定經銷商。同時,提倡農機生產企業(yè)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huán)節(jié),實現供需對接。
財政部表示,將派出檢查組并委托中介機構對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進行重點抽查。對于檢查發(fā)現的問題,給予嚴肅處理,決不姑息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