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的好,贈人玫瑰,手有余香。農地圈一直提倡大家好東西要分享,今天農地圈就把在一線工作過程中同事總結的農村土地確權問答寶典,發(fā)布出來送給有需要的農民兄弟。當然,如果覺得有用,也請迅猛擴散,同時多注意傳播這些最基本的知識,確保每個農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損害,重點內容農地圈會加粗(農民辛苦不能再連最后的土地都守不住?。?。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嚴格執(zhí)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以現有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妥善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把承包地塊、面積、合同、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原則要求是什么?
(1)確保穩(wěn)定的原則。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的前提下,以已經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頒發(fā)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為基礎,按實際測量面積確權登記頒證。嚴禁借機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嚴禁將農戶原承包地實際測量多出的面積收歸集體,確權后仍屬原承包戶。
(2)依法規(guī)范的原則。試點工作嚴格執(zhí)行《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登記內容和程序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有心的農民兄弟可以百度下相關法律)
(3)民主協商的原則。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充分動員農民群眾積極參與,確權登記頒證中的重大事項均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民主討論決定,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確權登記。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政策界限有哪些?
(1)嚴禁打亂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要在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的前提下進行,嚴禁推倒重來,另起爐灶。
(2)嚴禁強行推動。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要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的積極性,充分尊重農民群眾意愿,不得強行推動。
(3)嚴禁借機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定條件進行承包地調整的,按法定程序辦理后,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
(4)嚴禁將確權登記實際測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積收歸村民小組集體或村集體經濟組織。
(5)嚴禁暗箱操作或采取欺騙手段將村或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登記到個人頭上。農戶承包地實測面積經公示后,要據實登記。
(6)嚴禁借機增加農民負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不得借機加重農民和村級組織負擔。
(7)確權登記頒證實測面積不與按二輪土地承包面積確定的農業(yè)補貼基數掛鉤;不與農民承擔費用、勞務標準掛鉤。
(8)對二輪土地承包不完善、權利不落實和管理不規(guī)范問題,要先依法予以糾正;對存在爭議和糾紛的,要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政策要求妥善解決,然后再予以確權登記頒證。(農地圈建議該條請讀三遍)
(9)對法律、規(guī)定和政策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爭議糾紛問題,要發(fā)揮基層干群的智慧,積極探索有效的解決辦法和途徑;不能立即解決的,暫緩登記。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內容有哪些?(農地圈建議重點關注)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后,要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登記制度。因下列情形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發(fā)生變更的,需經村、鄉(xiāng)級審核,由縣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1)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導致地塊、面積發(fā)生變化的;
(2)家庭承包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
(3)采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4)承包農戶滅失的;
(5)承包地被依法調整或者收回的;
(6)其他需要依法變更的情形。
五、承包戶及家庭人員變化的如何處理?(重中之重,農地圈建議反復讀五遍)、
(1)承包戶家庭消失。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歸集體經濟組織。
(2)承包戶成員遷出。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并與集體簽訂了放棄承包地協議的農戶,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全家遷入設區(qū)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wěn)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fā)〔2011〕9號)精神,按照自愿原則對其二輪承包土地進行確權登記。
如果農戶部分成員遷入設區(qū)的市(含升學、參軍、服刑等)或者農戶全家遷入非設區(qū)的城鎮(zhèn)轉為非農業(yè)人口的,除農戶全家自愿放棄承包地外,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依法發(fā)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承包戶成員遷入。政府性安置的移民戶,所耕作地塊明確,四至邊界無爭議發(fā)包方開會同意的按照現狀確權。群眾自行協商接收的移民戶,當地政府應按照相關政策做好協調工作,完善相關手續(xù),在確權時,原承包戶要現場認可,按照認可情況確權,原承包戶不同意把承包經營權轉讓給現移民戶,承包經營權繼續(xù)登記在原承包戶名下。
4.承包戶成員減少。承包戶個別成員死亡、外嫁、外地入贅以及因讀書、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戶籍外遷的,均不影響原土地承包關系,不得強行收回承包土地。
5.承包戶離婚和再婚。承包期內,農戶夫妻離婚,雙方辦理了戶口分割手續(xù),要求分割承包地的,只要離去方戶口未遷入設區(qū)的市轉為非農業(yè)戶口的,應準許辦理承包地分割手續(xù),發(fā)包方按分割后的承包地進行登記發(fā)證。離婚后再婚的,其戶口已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如果在新居住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未分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棄承包地外,原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并依法進行登記發(fā)證。
6.承包戶分戶。對家庭內部因分家并在當地派出所辦理了分家手續(xù)的承包戶,本著自愿的原則,由分戶雙方簽訂承包地分戶協議,明確雙方各自承包耕地的地塊、面積及權利義務,并報發(fā)包方同意后,進行分戶登記發(fā)證,土地登記簿上新分戶戶主名稱應注明原承包戶戶主姓名。
7.承包戶長期舉家外出。凡是參與二輪土地承包的農戶,都要通知到戶,開展摸底調查,對于常年外出未歸、未委托代理人又無法聯系的外出人員,要查清其承包地塊狀況,暫緩登記。
8.承包戶為“五保戶”。農村“五保戶”人員,除自愿集中供養(yǎng)并與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承包土地合同外,應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9.承包戶戶主變化。二輪承包后,戶主因死亡等原因發(fā)生變化的,以現有戶主姓名登記并發(fā)證。
10.承包農戶代表。承包農戶代表是指由承包農戶全體成員公認或推舉代表該承包農戶全權處理土地承包及相關事務的家庭成員,一般為該戶戶主。承包農戶代表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有非農業(yè)人口的,以農業(yè)戶籍成員作為承包農戶代表。
六、承包地塊及用途變化問題的如何處理?
(1)承包地塊面積的確認。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為前提,堅持原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地塊不變的原則,不得打亂或改變原承包關系。確權后增加的面積,只要是在其承包地塊內,應屬原承包農戶,應按原有的承包關系進行確認。所在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將增加的面積用于調平補缺,或者調整給其他農戶,更不能把增加的面積收歸集體經濟組織。
(2)承包經營權權屬爭議。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屬存在爭議的土地,待爭議解決后再確權登記。對承包地“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種辦法盡量明確,存在糾紛的,糾紛解決后再確權登記。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規(guī)模經營、土地整治等原因,導致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亂的,按原有承包面積的比例分攤到農戶。
3.承包地塊經營權流轉。農戶之間進行了承包地互換、轉讓的,如果互換、轉讓以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糾紛,根據當事農戶的申請,應按現占有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對于跨村民小組的承包地互換,雙方村民小組經民主討論同意互換的,可按互換后的承包關系登記;雙方或一方村民小組不同意互換的,仍按互換前的承包關系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進行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戶登記,不給受讓方頒發(f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系繼續(xù)履行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約定。
4.承包地塊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對于農戶未經國土資源等部門批準,自行在承包土地上蓋房或者改作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和自行挖塘、開渠、修路、葬墳的,仍按農用承包地進行登記,計入承包地面積。對其擅自改變土地農業(yè)用途的行為,由國土資源等部門依法處理。農戶經審批建房及其附屬設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確權登記范圍。
5.承包地被征、占用。承包地已被國家依法征用,而未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的,一律從承包土地地塊和面積中減除,進行變更登記。村組內新修公路、人行便道、塘庫、渠堰、公益用房等生產公益事業(yè)占用的承包地,一律從承包土地地塊和面積中減除。征而閑置的耕地,由農戶自行耕種的,不確權登記頒證。
6.農戶占用田間道路、溝渠、塘壩、庫壩、河壩等耕種。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印發(fā)<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1995]國土[籍]字第26號)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或村(居)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xiāng)(鎮(zhèn))或村(居)農民集體所有。因此,農戶占用田間道路、溝渠、塘壩、庫壩、河壩等耕種的土地不屬于家庭二輪承包土地,不予確權登記。
7.承包地退耕還林。農戶簽訂了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就取得了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在自己承包土地上種植林木,雖然取得了林權證,但土地仍屬承包耕地,應予確權登記,在備注欄說明。農戶在不屬于二輪承包土地上退耕還林,取得林權證的,不予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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