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次全國生物農藥發(fā)展與應用經驗交流會上,農業(yè)部農藥檢定所專家對中國生物農藥登記新政進行解讀。生物農藥,廣義的從來源看,指來源于生物體的農藥,包括微生物農藥(如細菌、病毒和真菌等)、農用抗生素(阿維菌素、井岡霉素)、植物源農藥、生物化學農藥(如動物激素、植物生長調節(jié)劑等)、天敵農藥(如天敵昆蟲等)和轉基因生物農藥等。狹義的生物農藥指包括微生物、天敵、轉基因生物(Bt棉、轉基因水稻等)等的生物活體。
原藥登記新政國家鼓勵登記微生物農藥和植物源農藥原藥,但對沒有必要生產原藥或生產難度較大的微生物和植物源農藥在提交產品生產工藝及其他必要說明材料的前提下,企業(yè)可申請減免原藥登記,但需進行相關試驗。 具體試驗要求包括:微生物農藥需要提交制劑致病性試驗報告;已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作為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等登記注冊使用的植物源農藥有效成分,需要提交以制劑完成的急性及亞慢性毒性報告及相關的環(huán)境行為資料;全新的成分,提交以制劑完成的與一般化學農藥原藥等同的全套的毒理學資料及相關的環(huán)境行為資料。 另外,有三種情況不能減免原藥登記,蕓苔素內酯合成的不能減免原藥登記;母藥含量低,從菇類(氨基、香菇)提取的不完全屬于生物農藥,不能按植物源農藥進行登記;仿生合成的生物化學農藥,通過生物發(fā)酵而成的,一般含量也較高,不能減免原藥登記。 原藥登記資料要求
產品化學資料方面,生物化學,植物源,微生物源生物農藥三者一致,均可以原/母藥來源證明來代替試驗資料,產品化學資料與化學農藥均完全相同。 但毒理學資料與環(huán)境資料要求,三者要求各有不同。生物化學農藥原藥登記,需急性6項試驗資料,這與化學農藥登記不同之處,另外,如不做吸入毒理學試驗需要提交說明。 已獲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作為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等登記注冊使用的植物源農藥有效成分,需要提交有關部門批準證明,試驗文獻材料以及急性6項試驗報告,新政策取消了原來的亞慢性毒性試驗報告要求。 微生物原(母)藥登記資料要求包括急性6項試驗、致病性、醫(yī)學微生物專家出具的非人類和其它哺乳動物已知病原體的證明。新政策對正式登記但過了新農藥保護期的該類原藥可以不提交致病性試驗也不出具證明。 對于環(huán)境影響資料,生物化學生物農藥原(母)藥與微生物源農藥原(母)藥登記,均可用制劑環(huán)境資料辦理。而植物源原(母)藥登記時,對于土壤降解、水解、光解試驗,可根據(jù)情況申請減免。另外,根據(jù)新政策,對環(huán)境生物毒性低的,可減免相應的環(huán)境行為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