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產權界定不可能一蹴而就。這是因為,隨著觀念和技術的變化,資源和資產的內涵也在不斷變化。過去算不上財產的,現(xiàn)在算了,財產權利怎么劃,問題就來了。舉一個我見過的實例,在網箱養(yǎng)魚技術發(fā)明之前,大水面對農戶而言并不是現(xiàn)實的資產。可以網箱養(yǎng)魚之后,如何劃定大水面的承包范圍,就是一個現(xiàn)實的產權問題了。資源和財產的概念與時俱進,產權界定也要與時俱進。這樣看,產權界定非一日之功,要隨著觀念、技術和整體環(huán)境的變化而不斷推進。再舉一例,早年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時候,哪有什么排放權的概念?后來才有的,有了就要及時界定,否則自由與秩序就找不到平衡點。
農地問題亦然。包產到戶的時候,農民哪里可以進城務工經商?還不是八億農民搞飯吃。所以當時非強調“承包制長期不變”不可,以此穩(wěn)定農民的預期,也保護農戶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后來農民的自由擴大,可以經商務工,也可以進城或到遠地尋找工作機會。這時還要不要“承包權長期不變”?還要。但重點需要變化——長期不變的農地承包權,要包含“在承包期內有權轉讓”的新內容。不講可轉讓,只講“長期不變”,一定要把農民束縛在農地上,那就沒有道理。講到底,產權——包括承包權——有什么用?還不是用來保障農民的經濟自由,以謀求更好的生活!
隨著改革與發(fā)展的推進,轉讓權對農民越來越重要。國民經濟的結構變化了,農民的機會集合也發(fā)生了變化。無論如何,占人口50%的農民,只分享不足10%的農業(yè)GDP,終究是富裕不起來的。講中國轉型,首當其沖的還數農民轉為城鎮(zhèn)居民。大勢不可擋,勉強去擋不但誤大事,最后還是一個都擋不住。配合經濟轉型,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就是農村各項資源的轉讓權。在今天的情況下,不講允許轉讓、保護轉讓、便利轉讓,實在與農村的實際和農民的要求脫節(jié)。
農村建設用地的市場化轉讓,受兩大動力的推進。其一是靠近城鎮(zhèn)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分給農民的宅基地,已被卷進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的大潮,大量用于出租和其他形式的轉讓。不再是農民自用、自建的形態(tài),早轉為事實上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所謂兩億進城農民,真正住進城市商品房的還是鳳毛麟角,大量是在城鄉(xiāng)結合部和“城中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上的物業(yè)落腳。因此,這塊“地產”,在事實上早已進入市場經營的范疇。產出品市場化了,要素能不走向市場化嗎?
其二,政府賣地如火如荼,每日每時地刺激、開導、訓練著靠近城市的農村集體也加入賣地的行列。這是“州官與百姓”權利孰重孰輕的問題,不是經濟學家完全解釋得了的現(xiàn)象。只是趨勢很明白,用大禹他父親的辦法去治水,就算是權宜之計,我看也是預后不良。
根本出路是順應改革的內生邏輯,及時轉變過時的觀念,把確權的重點移向城鄉(xiāng)一切資源和財產的轉讓權。在邏輯上,使用權清晰了,不等于轉讓權也一定清晰。但翻過來就截然不同了:轉讓權清楚的,其使用權一定也清楚。否則,當事人把什么轉讓出來呢?
要明白,產權就是選擇權。經驗告訴我們,任何資源總有多種用途,保護產權其實不是保護資源本身——尤其不是按保護者的意愿去保護資源——而是保護產權的主體自由選擇利用資源的權利。再上一個層面,選擇不同的用途,也包括選自己用,還是取一個合適的價格轉給他人去用。這也是產權的一項權利,因為在很多情況下,自用資源還不如給他人利用效率更高,取一個合適之價轉讓使用權,對雙方和社會更有利。這也是市場經濟的基礎。所以不能認為,保護產權就是資源永不換手、永不轉讓。那樣只堅持資源的自給自用,妨害分工和交易的發(fā)展,事實上永遠也做不到自足,更達不到富裕。這樣看,保護產權包括保護選擇轉讓的權利。
這些認知上,對實踐有重要影響。本系列評論不斷強調,事實上的轉讓權是一回事,獲得合法保障的轉讓權是另外一回事?,F(xiàn)實的難點在于合法化嚴重滯后。這就需要觀念更新、政策更新和法律更新。好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針對性很強地提出以下表述:“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xiàn)代產權制度。”這是下一階段全面深化產權改革的行動綱領,也預示著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發(fā)揮決定性作用,非要在確權方面完成一場奠基性的戰(zhàn)役。
?。ㄖ芷淙?北京大學國家發(fā)展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