樅陽縣農業(yè)機械管理局(以下簡稱樅陽農機局)原副局長吳某在任職期間,違反規(guī)定為不符合條件的農機辦理補貼發(fā)放手續(xù),造成國家損失共計122.8萬元。期間,收受農機補貼申請人及農機經銷商的賄賂款共計1.59萬元。1月6日,記者從樅陽縣法院獲悉,吳某因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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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吳某于2009年8月任樅陽農機局副局長,此后分管農機補貼工作,任購機補貼領導小組副組長。吳某在履行發(fā)放農機補貼工作、現場核實農業(yè)機具工作職責中,違反規(guī)定為不符合條件的農機辦理補貼發(fā)放手續(xù),造成國家損失共計122.8萬元。
另查,吳某在履行發(fā)放農機補貼工作職責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農機補貼申請人及農機經銷商的賄賂款共計1.59萬元。
記者了解到,根據農機補貼的有關規(guī)定,一戶農民年度內享受農機補貼的農用機械購買數量不超過一臺(套)。而行賄人張某等人擁有多臺農機,便借用他人身份證騙取補貼。吳某明知張某等人騙取國家補貼,卻濫用職權為他們辦理申請補貼,致使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2013年10月14日,樅陽縣人民檢察院對吳某濫用職權案立案偵查,吳某如實交代了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收受賄賂的事實。不久,吳某親屬代為退出贓款1萬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于吳某自愿認罪,其因濫用職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已全部挽回,且主動交代受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判決如下:吳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記者王凱